发布日期:2025-09-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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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人日报》8月21日消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虚拟货币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
2024年8月,被告人L某在买卖虚拟货币的过程中,明知买U者的钱是赃款,仍以收取现金的方式向对方出售USDT。经查,L某因卖U收到的20万元现金系涉诈款项,现已无法查明资金去向。
法院认为,L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协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4万元。
一是根据两高2025年8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25版掩隐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且有多次掩饰、隐瞒行为或拒不配合追缴等情形的,才属于“情节严重”,对应量刑是三至七年,本案L某卖U收款才20万元,为何最终判罚是三年以上?
二是境内买卖虚拟货币几乎都是OTC方式,线上转账吧,难以识别、容易踩坑,线下收现金,总不能查户口吧,为何也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
《2025版掩隐解释》对掩隐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确实作了较大调整,尤其是在量刑数额、对应刑期及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均衡方面进行了针对性修改。其中,对于上游犯罪不属于非法采矿、非法经营、职务侵占等数额门槛较高的犯罪,掩隐数额达到50万元且满足其他特定情形时,才构成“情节严重”的量刑升格档,同时,升格后的量刑与对应上游犯罪的判罚还要保持均衡,避免出现“倒挂”。
本案的审理时间与《2025版掩隐解释》实施的时间非常接近,但最终判罚却在三至七年的量刑升格档区间,显然是因为本案一审在新版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前就已经宣判,其判罚的依据是《2021版掩隐解释》,该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量刑升格档的数额标准是10万元。
实际上,除了10万元的数额标准,关于量刑升格的认定,《2021版掩隐解释》还有两个“情节”标准,即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导致公私财物无法挽回的或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本案的L某卖U收了20万现金,导致这笔涉诈资金的流向最后无法查实,故在认定其明知的情况下,不看数额,该行为本身也符合上述两个情节。
当然,根据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所以,如果本案三年半的刑期只是一审刚宣判,从辩护的角度,被告人应当提出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不能生效,待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就必须根据新版司法解释重新裁判,进而可能争取到三年以下的量刑结果。
一般情况下,境内以OTC方式交易虚拟货币,多数还是线上转账,故被冻卡或因一级卡涉案的风险也来自于此。这个时候,当事人就需要以做了KYC、录了视频、查了流水等方式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慎义务,但某些办案机关可能还是不认,因为当事人账户确确实实收到了涉诈涉赌的赃款,凭着这一客观事实就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
既然怎么都说不清,一部分人就改用现金交易,实际上这种方式要冒的风险是直接被骗、被抢,甚至是被查(如著名的广东大埔案,就是在高速站口被查到巨额现金而案发)。
如今,即便规避了上述风险,以现金方式买卖USDT被认定掩隐的风险陡增,原因在于:随着“两卡”及第三方支付渠道被严打,上游犯罪团队也开始转向线下方式,利用OTC币商以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资金:
以电诈为例,上游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安排车手从被害人处取得现金,再与币商进行现金交易,币商取得现金同时将等额的USDT转至上游指定的钱包地址。
一种是币商不知情,车手以买U名义联系币商线下交易,币商取得现金后将U转至指定钱包地址;
另一种是币商与上游合谋或者未合谋但知情,币商配合上游或车手进行现金交易,再将U打到指定钱包地址。
可见,一部分为了避免收到赃款而选择现金交易的币商,又与上游犯罪团伙不期而遇,从一个火坑跳到另一个火坑。
目前,“现金出U”已经被打上涉嫌掩隐、洗钱的标签成为重点审查对象。对此,《2025版掩隐解释》明确规定,可结合“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来认定明知。
实务中,“异常交易”在客观上往往表现为上游明显高价买U或明显低价卖U,当事人账户存在大额资金的快进快出、整进散出或分拆多个账户收款等明显偏离正常OTC交易习惯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L某在讯问笔录中并未直接承认自己知情,但办案机关在确认卖U款项是诈骗资金的情况下,先是根据L某的交易行为、收款账户的情况认定属于“异常交易”,再结合L某与上游的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推定L某明知卖U款项是赃款仍进行交易,客观上帮助上游转移了赃款,构成掩隐罪。
《刑诉法》规定,仅有当事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但同时也规定,没有当事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仍可定罪。
本案就是如此,如果其他在案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或证明存疑,“零口供”也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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